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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谓废止八旗,缘起于维新三年年中,但整个过程一直10年。因为,对一样根本性制度的调整,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与纠葛,虽然皇帝借着平定亲贵叛乱的势头以雷霆万钧的手段加以勉力推进,但在具体做法上,依然积极稳妥。
以旗兵为例,京师八旗因为驻所地由禁卫军等担任卫戍任务,原本就不甚仰仗,废了亦无大事。但像偏远地区,譬如黑龙江、譬如西安,都驻有大批旗兵,而且旗兵无论吃苦性与担任的卫戍任务都要强于京师八旗,那就不是简单的废止。
又譬如汉军旗,满八旗要废止,汉军旗同样也会跟着废止。如果不给他们相应的优待,则汉军旗必定要起来造反,即便不造反,数百万人怀有怨望也说不定是未来的巨大隐患;但如果给他们与满八旗相应的待遇,不要说满八旗会大有意见,就是帝国财政亦难以接受。最后经过商定,汉军旗废旗的,安家费发30元,但加上豁免今后5的地丁钱粮这一条款。双方便是皆大欢喜。
除了满汉八旗以外,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当棘手的问题。皇帝汲取了历史上清廷在蒙古强硬推行新政,结果造成蒙古王公对中央政权离心离德的教训,对蒙古方面的改革极为慎重,对蒙古王爷也格外予以优容。最后商定了八项解决意见:
1、蒙古八旗制度,以所在旗王公意见为准,存废悉听尊便。朝廷不予干涉。但王公爵位继承不得朝廷册封诏书者,视为僭越;
2蒙古可选代表出席帝国国会,名额遵照相应法律,但国会代表如何选定,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议办法后报朝廷批准;
3无论蒙八旗存废与否,蒙古王公所辖卫队不得超过400,不得私自组军。蒙古壮丁纳入国防部统一的征兵范围,按《帝国国防法》予以编制,不得违逆;
4蒙古境内土地准自由买卖。但不得售于外人。蒙人售于满人、汉人者,亦不得阻拦,亦允蒙人入内地收买田产、房产;
5蒙古境内如铁路、公路、电报局等设施之营建经费。悉由朝廷承担,所占土地亦以公允价购买,但当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之;
6蒙古境内的度量衡、钱币、法律等一切制度,须与朝廷改良后地制度保持一致,但允许保留蒙古传统与民族特色。朝廷亦极尊重蒙古传统宗教;
7蒙古子弟倘有聪颖且愿意出洋留学者,可由帝国教育部予以考核后直接放洋或入本国大学堂受学预科。经费由朝廷承担;
8蒙古王公每家应抽调1~2年10岁以上,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学。
对蒙古地政策如此,对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。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确,这两处地方,版图大、人烟少,文化、交往都处于极其闭塞的境地,传统习惯力量尤强,对他们加以现代化改造决不可操之过急。最好的办法便是保持朝廷的传统掌控与影响,同时增加对现代化信息的沟通与交流,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改变旧有习俗。同时,皇帝鉴于后世民族政策的教训,只尊重蒙、藏两族地民族特色,但并不授予其高于其他民族地权利。
消除民族域,不仅指消除满汉域,同样也要消除蒙汉域、藏汉域、满蒙域等因素。
以维新三年九月初九颁布《蒙古八旗制度筹划上谕》为标志,满蒙300来的特殊纽带和政治联姻关系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灭,帝国从此视蒙古各部与天下众民一般,蒙古部落亦不必对朝廷承担额外的义务。当然,作为既有历史地传承,蒙古、满族与帝国朝廷的特殊联系不可能一并消逝,皇帝本人在当年就纳了蒙古美女海琳为妃,册封为仪妃,成为皇帝维新以来所纳的第三名妃子。
为进一步稳定民族关系,加强边疆向心力,接下来两个月,皇帝接连颁布《回部绥靖筹划上谕》与《藏部绥靖筹划上谕》两封诏书。朝廷改变了过去300间对回部的仇视、敌视态度,第一次承认回部拥有与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权,愿意授予回部在本民族聚居区域类似于蒙古地自治权,可以
定官吏,愿意尊重伊斯兰教在回部的传教权,回部亦国会代表地名额,一个为弼德院,另两个为资政院,标志着回部以正常的政治身份参与国家大事,不再负有200来回部势力稍盛便招来仇杀的包袱,亦不再有左宗棠征回这样的军事规模。回部历经数百年,通过竭力抗争而不得的民族自主权力,不料竟在一夕之间便得到,皇帝的仁名远远歌颂。虽然一纸诏书很难将各民族间上百年的恩怨一朝化解,但有了正确的民族政策,民族纠纷与隔阂总有破冰的结局。
朝廷与西藏的关系因为涉及到中英关系,相对而言比较敏感。皇帝虽然着眼于恢复朝廷对西藏当局的传统影响力,但英、印当局对西藏的渗透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。更何况,四川等藏边区域本身并未安定,短时间内出台强硬的军事解决方案并无可行性,出台进一步稳固、笼络藏部的政策,减少在西藏强制推行新政的努力,以稳定大局的妥协适应于西藏当前的情况。当然,这只是皇帝不得已而为之的过渡政策。
随着八旗制度的逐渐废止,民族域的逐步消融,皇帝对原有的爵位制度亦进行了重大改良。
原本帝国爵位分为宗室爵和功臣爵两种。宗室爵包括和硕亲王、世子亲王嫡子、多罗郡王、长子郡王嫡子、多罗贝勒、固山贝子、镇国公、辅国公、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、一至三等镇国将军、一至三等辅国将军、一至三等奉国将军、奉恩将军共14辅国公之前八等称入八分公,与之后的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等爵位不同。而功臣世爵分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轻车都尉、骑都尉、云骑尉、恩骑尉九级27等。
根据维新三年十二月初九颁行的《大中华帝国爵位法》规定,帝国爵位不再区分宗室爵和功臣爵两种,统一纳入一个爵位体系,均称帝国爵位,同时取消原有爵位与官员品秩挂钩的制度。
新的爵位体系里面,分成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、公一至三等、侯一至三等、伯一至三等、子一至三等、男一至三等、轻车都尉、骑都尉、云骑尉、恩骑尉共13级,27级。
《爵位法》规定,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为皇室爵,无皇室血统者不得授予,原有宗室爵中的世子和长子两级分别改授贝勒和贝子,皇帝之子从贝子开始授爵,镇国公、辅国公对应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公,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对应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候,一至三等镇国将军对应一至三等伯、一至三等辅国将军对应一至三等子爵、一至三等奉国将军对应一至三等男爵。
《爵位法》同时规定了爵位的继承,区别为世袭罔替与非世袭罔替两种,倘若是世袭罔替的爵位,那么授予此爵位后,子孙后代继承的仍然是这个爵位,级别不会发生动摇,倘若是非世袭罔替的爵位,则每过一代子孙所继承的爵位就要降等,防止子孙躺在先人的功劳簿上不思进取。但新《爵位法》与旧有规定出入较大的主要有两个方面,一是降等,原有爵位法规定一代只降一等,新的爵位法规定一代降三等,最多九代降完,二是授爵时间,原先宗爵子弟一出生就有爵位,现在规定只有年满15岁,接受完基本教育,通过考核的才能袭爵,避免+亲王,两个月大的云骑尉这样的尴尬场景。
由于大批亲贵已经在叛乱中被消灭或褫夺爵位,剩余的前不久都晋封了一级,因此《爵位法》的颁行并未受到阻力,而由于功臣爵与宗室爵的一体化,让所有舆论都评论认为,皇帝实践“满汉一体”、“融合域”的目标是努力且真诚的。
维新四年正月过后,全天下的臣民都在关注皇帝的子嗣与将来的地位继承,根据《帝国日报》披露的消息,再过半个月,陈璇和容龄都将临盆,她们两人谁能能诞下皇子,谁家就有可能入继大统,甚至还有可能问鼎中宫……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
谓废止八旗,缘起于维新三年年中,但整个过程一直10年。因为,对一样根本性制度的调整,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与纠葛,虽然皇帝借着平定亲贵叛乱的势头以雷霆万钧的手段加以勉力推进,但在具体做法上,依然积极稳妥。
以旗兵为例,京师八旗因为驻所地由禁卫军等担任卫戍任务,原本就不甚仰仗,废了亦无大事。但像偏远地区,譬如黑龙江、譬如西安,都驻有大批旗兵,而且旗兵无论吃苦性与担任的卫戍任务都要强于京师八旗,那就不是简单的废止。
又譬如汉军旗,满八旗要废止,汉军旗同样也会跟着废止。如果不给他们相应的优待,则汉军旗必定要起来造反,即便不造反,数百万人怀有怨望也说不定是未来的巨大隐患;但如果给他们与满八旗相应的待遇,不要说满八旗会大有意见,就是帝国财政亦难以接受。最后经过商定,汉军旗废旗的,安家费发30元,但加上豁免今后5的地丁钱粮这一条款。双方便是皆大欢喜。
除了满汉八旗以外,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当棘手的问题。皇帝汲取了历史上清廷在蒙古强硬推行新政,结果造成蒙古王公对中央政权离心离德的教训,对蒙古方面的改革极为慎重,对蒙古王爷也格外予以优容。最后商定了八项解决意见:
1、蒙古八旗制度,以所在旗王公意见为准,存废悉听尊便。朝廷不予干涉。但王公爵位继承不得朝廷册封诏书者,视为僭越;
2蒙古可选代表出席帝国国会,名额遵照相应法律,但国会代表如何选定,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议办法后报朝廷批准;
3无论蒙八旗存废与否,蒙古王公所辖卫队不得超过400,不得私自组军。蒙古壮丁纳入国防部统一的征兵范围,按《帝国国防法》予以编制,不得违逆;
4蒙古境内土地准自由买卖。但不得售于外人。蒙人售于满人、汉人者,亦不得阻拦,亦允蒙人入内地收买田产、房产;
5蒙古境内如铁路、公路、电报局等设施之营建经费。悉由朝廷承担,所占土地亦以公允价购买,但当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之;
6蒙古境内的度量衡、钱币、法律等一切制度,须与朝廷改良后地制度保持一致,但允许保留蒙古传统与民族特色。朝廷亦极尊重蒙古传统宗教;
7蒙古子弟倘有聪颖且愿意出洋留学者,可由帝国教育部予以考核后直接放洋或入本国大学堂受学预科。经费由朝廷承担;
8蒙古王公每家应抽调1~2年10岁以上,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学。
对蒙古地政策如此,对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。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确,这两处地方,版图大、人烟少,文化、交往都处于极其闭塞的境地,传统习惯力量尤强,对他们加以现代化改造决不可操之过急。最好的办法便是保持朝廷的传统掌控与影响,同时增加对现代化信息的沟通与交流,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改变旧有习俗。同时,皇帝鉴于后世民族政策的教训,只尊重蒙、藏两族地民族特色,但并不授予其高于其他民族地权利。
消除民族域,不仅指消除满汉域,同样也要消除蒙汉域、藏汉域、满蒙域等因素。
以维新三年九月初九颁布《蒙古八旗制度筹划上谕》为标志,满蒙300来的特殊纽带和政治联姻关系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灭,帝国从此视蒙古各部与天下众民一般,蒙古部落亦不必对朝廷承担额外的义务。当然,作为既有历史地传承,蒙古、满族与帝国朝廷的特殊联系不可能一并消逝,皇帝本人在当年就纳了蒙古美女海琳为妃,册封为仪妃,成为皇帝维新以来所纳的第三名妃子。
为进一步稳定民族关系,加强边疆向心力,接下来两个月,皇帝接连颁布《回部绥靖筹划上谕》与《藏部绥靖筹划上谕》两封诏书。朝廷改变了过去300间对回部的仇视、敌视态度,第一次承认回部拥有与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权,愿意授予回部在本民族聚居区域类似于蒙古地自治权,可以
定官吏,愿意尊重伊斯兰教在回部的传教权,回部亦国会代表地名额,一个为弼德院,另两个为资政院,标志着回部以正常的政治身份参与国家大事,不再负有200来回部势力稍盛便招来仇杀的包袱,亦不再有左宗棠征回这样的军事规模。回部历经数百年,通过竭力抗争而不得的民族自主权力,不料竟在一夕之间便得到,皇帝的仁名远远歌颂。虽然一纸诏书很难将各民族间上百年的恩怨一朝化解,但有了正确的民族政策,民族纠纷与隔阂总有破冰的结局。
朝廷与西藏的关系因为涉及到中英关系,相对而言比较敏感。皇帝虽然着眼于恢复朝廷对西藏当局的传统影响力,但英、印当局对西藏的渗透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。更何况,四川等藏边区域本身并未安定,短时间内出台强硬的军事解决方案并无可行性,出台进一步稳固、笼络藏部的政策,减少在西藏强制推行新政的努力,以稳定大局的妥协适应于西藏当前的情况。当然,这只是皇帝不得已而为之的过渡政策。
随着八旗制度的逐渐废止,民族域的逐步消融,皇帝对原有的爵位制度亦进行了重大改良。
原本帝国爵位分为宗室爵和功臣爵两种。宗室爵包括和硕亲王、世子亲王嫡子、多罗郡王、长子郡王嫡子、多罗贝勒、固山贝子、镇国公、辅国公、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、一至三等镇国将军、一至三等辅国将军、一至三等奉国将军、奉恩将军共14辅国公之前八等称入八分公,与之后的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等爵位不同。而功臣世爵分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轻车都尉、骑都尉、云骑尉、恩骑尉九级27等。
根据维新三年十二月初九颁行的《大中华帝国爵位法》规定,帝国爵位不再区分宗室爵和功臣爵两种,统一纳入一个爵位体系,均称帝国爵位,同时取消原有爵位与官员品秩挂钩的制度。
新的爵位体系里面,分成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、公一至三等、侯一至三等、伯一至三等、子一至三等、男一至三等、轻车都尉、骑都尉、云骑尉、恩骑尉共13级,27级。
《爵位法》规定,亲王、郡王、贝勒、贝子为皇室爵,无皇室血统者不得授予,原有宗室爵中的世子和长子两级分别改授贝勒和贝子,皇帝之子从贝子开始授爵,镇国公、辅国公对应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公,不入八分镇国公、不入八分辅国公对应为新爵位中的一至二等候,一至三等镇国将军对应一至三等伯、一至三等辅国将军对应一至三等子爵、一至三等奉国将军对应一至三等男爵。
《爵位法》同时规定了爵位的继承,区别为世袭罔替与非世袭罔替两种,倘若是世袭罔替的爵位,那么授予此爵位后,子孙后代继承的仍然是这个爵位,级别不会发生动摇,倘若是非世袭罔替的爵位,则每过一代子孙所继承的爵位就要降等,防止子孙躺在先人的功劳簿上不思进取。但新《爵位法》与旧有规定出入较大的主要有两个方面,一是降等,原有爵位法规定一代只降一等,新的爵位法规定一代降三等,最多九代降完,二是授爵时间,原先宗爵子弟一出生就有爵位,现在规定只有年满15岁,接受完基本教育,通过考核的才能袭爵,避免+亲王,两个月大的云骑尉这样的尴尬场景。
由于大批亲贵已经在叛乱中被消灭或褫夺爵位,剩余的前不久都晋封了一级,因此《爵位法》的颁行并未受到阻力,而由于功臣爵与宗室爵的一体化,让所有舆论都评论认为,皇帝实践“满汉一体”、“融合域”的目标是努力且真诚的。
维新四年正月过后,全天下的臣民都在关注皇帝的子嗣与将来的地位继承,根据《帝国日报》披露的消息,再过半个月,陈璇和容龄都将临盆,她们两人谁能能诞下皇子,谁家就有可能入继大统,甚至还有可能问鼎中宫……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